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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公交将实行特许经营制
发布时间:2007-04-02    访问统计:点击次  评论: 次   作者:
    海口市政府常务会议今天上午原则通过《海口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条例(草案)》,这是海口市首部针对公交制定的专门性法规。据悉,该《草案》将修改后提交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草案》规定,公交客运实行特许经营管理制度,交通部门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经营者,并授予其一定期限的公交客运特许经营权。
  经营者取得的城市公交客运线路经营权不得转让、出租,不得将公交客运线路以单车承包、带车挂靠等方式发包、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以确保企业规模经营、公司化运作,杜绝前几年存在的个体承包、线路(或单车)买断等企业(或个人)随意处置公交资源,经营者重利润轻服务、甚至于少赚或亏损就上访等现象。
  此外,《草案》还规定,取得公交客运线路经营权的经营者,转让、出租其公交客运线路经营权的;将公交客运线路经营权以单车承包、带车挂靠等方式发包、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交服务质量作出明确规定
  《草案》规定,驾驶员、乘务员从事营运服务时,应当遵守按照规定报清线路名称、车辆开往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依次进站、在规定的区域停靠;按照营运班次、时间准时发车、不得滞站、甩站、拒载、中途逐客、强行拉客,不得无故半途返回;维护乘车秩序,为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等,违法规定将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此外,未经批准擅自调整营运线路、站点、车型、班次(车数)及时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草案》还规定乘客应在站点区域内候车等。违反有关规定的乘客,可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免票规定最高罚3000元
  《草案》规定,乘客享有获得安全、便捷客运服务的权利。司乘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标准及收车费。离休干部、70周岁以上的老人、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的儿童及持有全国统一印发的残疾人证书的残疾人享有免费乘车待遇;小学生及65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的老人享有半票乘车待遇。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给予方便和照顾,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
  《草案》还规定,司乘人员从事营运服务时未执行有关免费、半票乘车规定等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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