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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岛咖啡”状告昔日加盟商
发布时间:2008-06-17    访问统计:点击次  评论: 次   作者:李晓明 胡瑜

      因与加盟商的特许经营产生纠纷,“上岛咖啡”商标在沪引发多起诉讼,截至昨日,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了八起。其中最近两起是上海上岛餐饮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采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励丰餐饮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
  据原告称,上海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从海南上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受让了“上岛”图文组合商标,核准类别包括食宿旅馆、咖啡馆等。原告经上岛咖啡公司授权获得了在上海浦西地区、湖北省等范围内的独占使用商标许可权。
  原告曾与两被告分别签订了加盟合约书,约定使用“上岛”图文组合商标期限为3年。此后,两被告在未续约的前提下,店名仍冠以“上岛咖啡”字样,在店内醒目位置、菜单、餐牌等使用了“上岛”字样。
  原告认为,两被告在未续约的情况下,在相同服务类别上擅自使用“上岛”图文组合商标,使公众误认为其仍是上岛咖啡的加盟店,严重侵犯了上岛咖啡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使用“上岛”图文组合商标,拆除上岛咖啡招牌、标章、图形及文字等相关记号,同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一中院将择日对本案作出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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